2010年,瑞丽医院(发包方)通过招标将住院综合楼工程发包给城投公司(承包方),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4738万元,并载明“结算审计完成后支付97%工程款”。
2014年,双方委托帮克咨询公司完成结算审核定案表,确认工程总价款5325万元。
后瑞丽市审计局对项目进行行政审计,审定工程款4948万元,并认定瑞丽医院已超付36万元。
城投公司主张按双方结算表支付欠款,瑞丽医院则要求以政府审计结论为准,双方争议诉至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推翻原审工程款认定,支持以行政审计结论结算。
二、争议焦点分析
1.主体工程款应以政府审计还是双方结算为准?
各方观点
瑞丽医院:主张依据《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第十七条,合同中的“审计”特指政府审计,且城投公司曾复函同意以审计结论结算。
城投公司:认为双方已通过结算审核定案表确认工程价款,行政审计属于行政监督,与民事合同无关。
法院认定
再审法院指出:
(1)合同未明确约定“审计”特指政府审计,但城投公司后续出具的《复函》同意接受审计结论,构成补充合意;(2)双方结算审核定案表签订后,城投公司同意重新审计,原结算表不再作为依据。
2.停工损失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瑞丽医院抗辩:城投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索赔程序主张损失,且起诉时已超3年时效。
法院认定:
双方签订的相关函件已就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期延误情况和瑞丽医院对城投公司停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达成合意;
瑞丽医院一审未提出时效抗辩,再审阶段主张时效已过,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3.实务启示
1、同条款明确性:若约定以政府审计为结算依据,需在合同中明确“审计”指向“行政审计”“政府职能部门的审计”,避免歧义。
2、补充协议效力:双方后续行为(如同意审计复函)可能构成对原合同的变更,需谨慎对待书面文件签署。
3、诉讼时效策略:主张权利应及时,且一审未提时效抗辩将丧失再审主张权利。
三、律师建议
对建设单位的建议
1、合同设计: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合同中明确“以行政审计结论为最终结算依据”,并约定审计争议解决机制。
2、履约管理:及时发函确认工程变更,避免事后补充协议被认定为单方意思表示。
对施工单位的建议
1、结算风险防范:若合同未明确审计条款,应争取双方委托第三方结算,避免行政审计介入导致价款缩水。
2、索赔时效管理:严格按合同约定程序提交索赔报告,并保留书面证据,避免丧失索赔权。
结语
本案再审改判凸显建设工程合同条款解释的复杂性,以及诉讼策略对结果的关键影响。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均需在签约、履约、争议解决阶段引入专业律师介入,通过精细化法律风险管理,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
案件来源:(2022)最高法民再47号
案件背景:中隧公司(承包方)中标甘肃某高速公路标段工程后,与华邦公司(实际施工人)签订《联合施工合同》,约定由华邦公司实际施工,中隧公司收取4%管理费。工程通车后因质量缺陷引发多次维修,双方就维修费用、工程款结算及税金承担等问题产生纠纷。
审理经过:
一审法院(甘肃省高院)认定《联合施工合同》无效,判令华邦公司承担全部维修费用1367万余元,中隧公司支付华邦公司欠付工程款6091万余元。
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改判:因中隧公司对质量问题存在管理过错,华邦公司承担维修费用的90%(约1.23亿元),中隧公司自行承担10%;同时调整工程款结算金额,中隧公司需支付华邦公司5103万余元。
核心争议:工程质量责任划分、无效合同下管理费处理、工程款结算依据、税金承担规则。
二、争议焦点分析
争议焦点一:工程质量缺陷责任的划分及维修费用承担
各方观点
中隧公司:
主张华邦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应全额承担维修费用(1.36亿元),因其施工行为直接导致质量问题。
华邦公司:
抗辩称质量缺陷原因未查明,维修费用鉴定依据不足,且合同无效后中隧公司无权主张违约金。
法院认定
1、责任基础:《联合施工合同》因非法转包无效,但双方对质量问题均有过错:华邦公司:施工缺陷(仰拱厚度不足、混凝土不达标等)直接导致质量问题;中隧公司:未尽监督管理职责,放任施工问题。依据《建筑法》第67条、《合同法》第58条,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2、责任比例:华邦公司承担90%(施工直接责任),中隧公司承担10%(管理失职)。
实务建议
施工方:严格按设计规范施工,留存施工日志、质检记录;
承包方:落实现场监管责任,定期检查并书面反馈整改要求;
争议应对:质量问题发生后,立即委托第三方检测并固定证据链。
争议焦点二:维修检测费及施工图设计费的合理性认定
各方观点
华邦公司:
主张检测费、设计费未实际发生,且与维修无直接关联,不应由其承担。
中隧公司:
提供合同及费用凭证,主张该费用系必要支出,应计入维修成本。
法院认定
1、必要性认定:检测费、设计费系维修工程必要前置成本,已实际发生且金额明确;依据《施工图设计服务合同》及第三方检测报告,认定费用合理。
2、分担规则:按维修费用分担比例(华邦90%、中隧10%)划分,华邦公司承担316万元。
实务建议
费用关联性:在维修方案中明确检测、设计费用的必要性;
合同约定:提前在施工合同中约定质量问题的衍生费用承担规则;
证据留存:保存检测委托书、付款凭证及费用明细。
争议焦点三:工程款结算金额的认定(已付工程款与应付工程款)
各方观点
中隧公司:
主张已付工程款2.85亿元(含代扣税金),应付工程款按合同内划分及管理费扣除后仅需支付2414万元。
华邦公司:
抗辩已付款项中444万元无有效凭证,税金不应扣除,应付工程款应为6816万元。
法院认定
1、应付工程款计算:合同无效后,管理费条款无效,中隧公司无权扣除4%管理费;依据152号鉴定意见及工程量比例,确认华邦公司应得工程款3.35亿元。
2、已付工程款认定:中隧公司举证444万元支付凭证有效,计入已付款;代扣税金:业主代扣的1132万元按施工比例(87.2%)由华邦承担,自行缴纳的92万元不予认可。
实务建议
结算依据:无效合同中工程款参照实际施工量+鉴定意见确定;
付款凭证:工程款支付需附明确备注(如“TD3标段工程款”);
税务合规: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税金承担主体及代扣代缴流程。
4.争议焦点四:合同无效后的管理费处理
各方观点
中隧公司:
主张即便合同无效,其实际投入管理成本,应收取4%管理费。
华邦公司:
抗辩无效合同自始无效,管理费条款无约束力。
法院认定
1、条款效力:《联合施工合同》因非法转包无效,管理费条款无效;中隧公司未举证实际管理成本,无权主张管理费。
实务建议
成本举证:若主张管理成本,需留存人员派驻、会议纪要等证据。
5.争议焦点五:税金承担问题
各方观点
中隧公司:
业主代扣及自行缴纳税金合计1220万元,应按比例由华邦公司承担1080万元。
华邦公司:
税金属于行政义务,不应在民事案件中处理,且自行缴纳部分与案涉工程无关。
法院认定
1、代扣税金:业主代扣的1132万元属实,按华邦施工比例(87.2%)承担987万元;
2、自行缴纳部分:无证据证明与案涉工程相关,不予支持。
实务建议
合同明确:在分包协议中约定“工程款为含税价,税金由承包方代扣代缴”;
凭证管理:要求业主出具代扣税金书面说明,并保存完税证明。
三、律师建议
1、合同风险防控:
避免转包、违法分包,选择合法分包并报业主审批;
-明确质量责任条款,约定违约金及维修费用承担方式。
2、纠纷应对策略:
-质量问题发生后,及时委托第三方检测并固定证据;
-工程款争议中,梳理已付款凭证、变更签证等核心材料。
3、税务合规管理:
-在合同中明确税金承担主体及代扣代缴流程;
-保留完税凭证,避免结算时因税金争议引发诉讼。
4、诉讼技巧提示:
-主张无效合同损失赔偿时,需证明过错与损失的因果关系;
-善用鉴定程序,针对对方证据薄弱点提出专业性质疑。
结语:建设工程转包纠纷中,质量责任与工程款结算往往是博弈焦点。企业需从合同签订、施工管理到纠纷解决全程合规,必要时借助专业律师团队制定风险预案,最大限度维护合法权益。
案件来源:最高法民终2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