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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纠纷适用法律知识汇集(经典)

2025-05-05

一、工期延误责任如何认定?“移交使用”≠“竣工验收”

1、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北京三建(承包方)与东方雨虹(发包方)先后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北京三建承建其厂房及配套工程,并签订补充协议调整工期至2017年10月。

履行中,北京三建因甩项施工、交叉作业等主张工程已于2017年10月移交,但东方雨虹以2018年5月《竣工验收记录》认定工期延误,并拒付部分工程款;双方对电动门窗费用、总包管理费及水电费扣减等结算问题产生争议。

纠纷爆发后,北京三建于2019年起诉索要工程款1.33亿元,东方雨虹反诉索赔工期违约金5978万元及质量问题赔偿。

一审法院认定东方雨虹欠付工程款3792万元,北京三建支付违约金210万元;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改判工程款调减为3635.7万元,维持违约金,并判令北京三建配合办理竣工备案,明确其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二、争议焦点分析,企业必看避坑指南

1. 工期延误:移交≠完工!

  • 北京三建主张
    工程已实际移交,东方雨虹自行施工导致延误,违约金不成立。

  • 东方雨虹反驳
    五方验收记录明确2018年5月为最终完工日,延期责任在施工方。

  • 法院判决
    竣工验收文件是“铁证”!即便部分工程提前使用,未完成整体验收仍算违约。
    甩项施工≠免责:移交部分工程需书面确认状态,否则默认未完工。

实务警示

  • 发包方:实际使用工程≠放弃验收权,拖延验收可能被追责;

  • 承包方:移交工程必须签书面文件,注明“竣工验收”状态!

2. 工程款暗战:扣款必须有“真凭实据”

  • 电动门窗费用:东方雨虹要求扣27万,但拿不出施工方签字确认的第三方施工证据,法院驳回!

  • 总包管理费:一审按180万判,二审根据分包合同(总价2024万)按1.5%调减至30万,证据不足直接翻车

  • 水电费争议:二审结合进度款确认单,揪出原审漏算6万,动态证据(电表记录)才是关键

律师点睛

“想扣钱?拿合同、签字、转账记录说话!口头主张一律无效!”


3. 竣工备案:不配合?法院让你“吃不了兜着走”

  • 法院认定:承包方配合备案是法定义务,资料缺失不能免责!

  • 避坑重点
    ✅ 移交资料必须要求
    书面签收,注明“已满足备案条件”;
    ✅ 发包方可在合同中约定:
    不配合备案就停付尾款


三、律师建议

(一)对发包方的建议

  1. 合同条款设计:明确工期节点、顺延条件及违约金计算方式;约定分包工程结算资料提交义务及逾期后果。

  2. 证据管理:留存施工日志、监理记录、进度款确认单等动态证据;对甩项工程、交叉施工等情形及时发函确认。

(二)对承包方的建议

  1. 工期风险防控:工期延误及时发函主张顺延,避免默认逾期;移交部分工程时明确“未竣工验收”状态。

  2. 价款结算要点:甲供材、分包工程需书面确认扣减范围;主张管理费需留存配合施工的监理记录、会议纪要等。

  3. 竣工验收配合:移交资料时要求签收,注明“已满足备案条件”;对发包人拖延验收行为发函催告并保留证据。


四、结语

最高法用这个案例给建筑行业划重点:合同漏洞、证据缺失、程序违规是三大致命伤!企业务必建立“签约-履约-结算”全流程风控机制,避免“赢了官司赔了钱”。

二、施工方的“免死金牌”

竣工验收文件如何让3.6亿索赔灰飞烟灭


一场基坑涌水事故,引发3.68亿元索赔大战!施工方称验收合格,建设方咬定偷工减料,法院最终判决建设方证据不足,驳回诉请。

一、案件始末:一场事故引发的“罗生门”
2011年11月,XX项目基坑突发涌水,导致地铁隧道沉降、工期延误。建设方世纪汇公司一纸诉状将施工方浙江地矿告上法庭,索赔修复费、窝工损失等3.68亿元,理由直指地下连续墙施工缺陷。

关键时间线:
• 2008年:双方签订合同,明确施工方需按设计施工并承担保修责任。

• 2011年6月:工程通过五方验收,验收报告盖满合格章。

• 2011年11月:基坑涌水,专家组初步认定墙体缺陷是主因,但抢险注水破坏墙体证据。

• 2013年:事故后检测显示墙体接缝有空洞,但施工方咬定“抢险导致数据失真”。

法院最终认定竣工验收合格初步推定质量无缺陷,事故后检测受抢险干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2011年11月22日的涌水事故系因系争工程地下连续墙的质量缺陷所致,驳回世纪汇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验收合格VS质量缺陷,谁说了算?
1. 质量缺陷谁之过?
• 建设方主张:

• 事故后检测报告、专家意见均指向墙体缺陷;

• 保修期内问题,施工方必须赔钱!

• 施工方反驳:

• 验收报告白纸黑字写着“质量合格”;

• 事故后检测样本被抢险破坏,数据不可信!

法院判决:驳回全部诉请

竣工验收的推定效力:施工过程验收记录完整(材料检测、隐蔽工程验收、超声波检测),五方竣工验收确认质量合格,初步推定浙江地矿无过错。

  • 举证责任分配:世纪汇公司作为原告,需证明:①地下连续墙存在原始施工缺陷;②缺陷与涌水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 证据链断裂的关键点检测报告效力不足:上勘院检测在抢险后实施,墙体已受注水、注浆破坏,无法区分缺陷系施工遗留或抢险导致;抢险措施干扰因果关系:专家组采取注水平衡水压(非修复墙体)控制险情,不能证明堵漏失败系因墙体缺陷;修复方案未直接针对缺陷:重建工程新增止水帷幕及围护桩,属于“多管齐下”方案,无法排除其他渗漏路径。

  • 2. 证据不足如何翻盘?
    • 建设方败诉关键:

    • 未在施工阶段固定证据(如隐蔽工程影像);

    • 事故后单方检测被法院认定“证据污染”。

    • 施工方胜诉策略:

    • 拿出完整验收记录,证明无过错;

    • 指出抢险措施破坏现场,质疑检测结果。

    3.实务启示

    1. 竣工验收的“护城河”作用:施工方应严格留存分阶段验收记录,竣工验收文件是免责的核心证据;

    2. 事故后举证的三大难点
      (1)
      原始缺陷证据固化难:建设单位需在施工中及时提出质量异议(如隐蔽工程影像、监理日志记录);
      (2)
      抢险破坏现场风险:事故后应同步委托第三方鉴定,区分原始缺陷与抢险损害;
      (3)
      修复方案与缺陷的关联性:修复措施需直接针对质量缺陷,否则可能被认定“过度施工”。

    三、给企业的避坑指南
    对建设单位
    • 签约时:在合同中明确“如发生质量争议,以某公司鉴定为准”,避免单方报告被推翻。

    • 施工中:聘请独立监理,要求每周提交影像记录。

    • 出事后:立即委托公证处保全现场,7日内启动鉴定程序。

    对施工单位
    • 验收后:留存《质量保修书》,明确保修范围和响应时间。

    • 被索赔时:重点核查验收文件是否包含争议部位(如本案地下连续墙是否在验收范围)。

    • 应对检测:要求检测机构在报告中注明“样本是否受外力破坏”。

    结语
    本案给行业敲响警钟:工程质量是终身责任制!无论是建设方还是施工方,都需建立“过程留痕+证据固化”机制,避免因程序瑕疵或证据不足导致巨额损失。

    案件来源:(2022)最高法民终64号

    三、十年诉讼,实际施工人诉请2420万反被认定“超领”89万


    在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的案例屡见不鲜,但像本案这般 “倒贴钱” 的结局却令人唏嘘。戚某某辛苦施工数年,最终不仅没拿到 1995 万工程款,还被法院认定多领款项,额外还需承担55万元诉讼费用。承担究竟是哪里出了错?这场持续多年的纠纷,藏着无数工程人必须警惕的风险!

    一、层层转包下的工程款迷局

    2000 年,东方公司将兰州项目承包给斯某某;2003 年,东方公司又承接了瑞德公司的万国工程。同年,斯某某通过《内部工程承包协议》,将万国商厦 C 幢及 DE 幢(部分)土建工程分包给戚某某。协议约定戚某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需支付 5% 管理费和垫资利息。工程竣工后,戚某某一纸诉状将斯某某、东方公司、瑞德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连带支付 1995 万工程款、保证金及利息。然而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其诉求,认定他不仅没被拖欠,反而多拿了钱!这场看似简单的追款官司,为何会出现戏剧性反转?


    二、三大争议焦点,撕开工程纠纷致命伤

    (一)关键协议成 “废纸”?盖章没签字,法院不认!

    戚某某主张《补充协议》约定按总承包合同结算工程款,是追款的核心证据。但斯某某当场质疑:协议只有项目部印章,没有他本人签字,且印章由戚某某岳父保管,存在伪造可能。
    法院判决:重大事项变更需双方签字确认,仅凭项目部印章且无协商记录,无法证明协议真实有效。戚某某因举证不足,关键证据被排除!
    血泪教训

    • 重大合同变更必须双方法人或负责人签字,项目部印章≠公司认可

    • 签协议时全程录音、保留聊天记录,关键时刻能救命!

    (二)工程造价算不清?糊涂账让你倒贴钱!

    戚某某拿着《核对笔录》和《补充协议》,坚称工程造价应为 8978 万或 9296 万;斯某某则拿出原始协议,扣除管理费、税金后,认定戚某某早已超领款项。
    法院判决:《核对笔录》是调解阶段的协商意见,未明确计价标准;最终依据司法鉴定和双方认可的《造价说明》,确认工程造价 7290 万,戚某某已领款项远超该金额!
    避坑指南

    • 保存好工程量清单、签证单、施工日志,这些都是结算 “救命稻草”

    • 合同里写清 “按定额计价”“固定单价” 等明确条款,拒绝 “按比例调整” 等模糊表述

    (三)保证金打水漂?条款漏洞让你血本无归

    协议约定保证金退还条件为 “建设方修改合同且戚某某无法接受”,但戚某某无法证明该条件已触发。法院认定保证金性质不明,且工程已交付,最终驳回退还请求。
    律师提醒

    • 签合同时必须写明 “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避免性质不清

    • 退还条件要具体(如竣工验收后 30 日内),别留 “无法接受” 这类主观表述


    三、胡律师手把手教你:工程人必学的 4 大生存法则

    1. 签合同:别让印章 “坑” 了你

    尽量和转包方负责人当面签协议,留存授权文件

    关键条款(如结算方式、付款节点)单独加粗,双方签字确认

    2. 施工中:证据比口头承诺靠谱 100 倍

    每天记录施工日志,重要变更必须三方签字

    每月和发包方核对工程量,微信聊天记录别删!

    3. 打官司:抓住这 2 个 “救命稻草”

    发现转包方没钱,直接起诉发包方(满足条件可突破合同相对性)

    工程款有争议,第一时间申请司法鉴定,别等对方 “不认账”

    4. 算好账:利息和税都是 “真金白银”

    垫资利息别超 LPR 四倍,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合同明确税费承担方,避免被 “双重征税”

    结语

    从 1995 万工程款到 “倒贴钱”,戚某某的败诉给所有工程人敲响警钟:合同漏洞、证据缺失、条款模糊,任何一个细节都可能让你血本无归!遇到工程纠纷别硬扛,专业律师介入早一天,你的胜算就多一分!

    案件来源:(2021)最高法民终1268号

    四、审计让施工方到手的5325万工程款“缩水”377万

    一、案情简介


    2010年,瑞丽医院(发包方)通过招标将住院综合楼工程发包给城投公司(承包方),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4738万元,并载明“结算审计完成后支付97%工程款”。

    2014年,双方委托帮克咨询公司完成结算审核定案表,确认工程总价款5325万元。

    后瑞丽市审计局对项目进行行政审计,审定工程款4948万元,并认定瑞丽医院已超付36万元。

    城投公司主张按双方结算表支付欠款,瑞丽医院则要求以政府审计结论为准,双方争议诉至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推翻原审工程款认定,支持以行政审计结论结算。

    二、争议焦点分析
    1.主体工程款应以政府审计还是双方结算为准?

    各方观点

    瑞丽医院:主张依据《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第十七条,合同中的“审计”特指政府审计,且城投公司曾复函同意以审计结论结算。

    城投公司:认为双方已通过结算审核定案表确认工程价款,行政审计属于行政监督,与民事合同无关。

    法院认定

    再审法院指出:
    (1)合同未明确约定“审计”特指政府审计,但城投公司后续出具的《复函》同意接受审计结论,构成补充合意;(2)双方结算审核定案表签订后,城投公司同意重新审计,原结算表不再作为依据。

    2.停工损失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瑞丽医院抗辩:城投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索赔程序主张损失,且起诉时已超3年时效。

    法院认定

    双方签订的相关函件已就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期延误情况和瑞丽医院对城投公司停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达成合意;

    瑞丽医院一审未提出时效抗辩,再审阶段主张时效已过,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3.实务启示

    1、同条款明确性:若约定以政府审计为结算依据,需在合同中明确“审计”指向“行政审计”“政府职能部门的审计”,避免歧义。

    2、补充协议效力:双方后续行为(如同意审计复函)可能构成对原合同的变更,需谨慎对待书面文件签署。

    3、诉讼时效策略:主张权利应及时,且一审未提时效抗辩将丧失再审主张权利。

    三、律师建议
    对建设单位的建议

    1、合同设计: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合同中明确“以行政审计结论为最终结算依据”,并约定审计争议解决机制。

    2、履约管理:及时发函确认工程变更,避免事后补充协议被认定为单方意思表示。

    对施工单位的建议

    1、结算风险防范:若合同未明确审计条款,应争取双方委托第三方结算,避免行政审计介入导致价款缩水。

    2、索赔时效管理:严格按合同约定程序提交索赔报告,并保留书面证据,避免丧失索赔权。

    结语
    本案再审改判凸显建设工程合同条款解释的复杂性,以及诉讼策略对结果的关键影响。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均需在签约、履约、争议解决阶段引入专业律师介入,通过精细化法律风险管理,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

    案件来源:(2022)最高法民再47号


    五、最高法施工质量责任的裁判规则:从“全额赔偿”到“九一开”

      一、案情简介


    案件背景:中隧公司(承包方)中标甘肃某高速公路标段工程后,与华邦公司(实际施工人)签订《联合施工合同》,约定由华邦公司实际施工,中隧公司收取4%管理费。工程通车后因质量缺陷引发多次维修,双方就维修费用、工程款结算及税金承担等问题产生纠纷。
    审理经过

    一审法院(甘肃省高院)认定《联合施工合同》无效,判令华邦公司承担全部维修费用1367万余元,中隧公司支付华邦公司欠付工程款6091万余元。

    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改判:因中隧公司对质量问题存在管理过错,华邦公司承担维修费用的90%(约1.23亿元),中隧公司自行承担10%;同时调整工程款结算金额,中隧公司需支付华邦公司5103万余元。
    核心争议:工程质量责任划分、无效合同下管理费处理、工程款结算依据、税金承担规则。

    二、争议焦点分析

    争议焦点一:工程质量缺陷责任的划分及维修费用承担

    各方观点

    中隧公司
    主张华邦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应全额承担维修费用(1.36亿元),因其施工行为直接导致质量问题。

    华邦公司
    抗辩称质量缺陷原因未查明,维修费用鉴定依据不足,且合同无效后中隧公司无权主张违约金。

    法院认定

    1、责任基础:《联合施工合同》因非法转包无效,但双方对质量问题均有过错:华邦公司:施工缺陷(仰拱厚度不足、混凝土不达标等)直接导致质量问题;中隧公司:未尽监督管理职责,放任施工问题。依据《建筑法》第67条、《合同法》第58条,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2、责任比例华邦公司承担90%(施工直接责任),中隧公司承担10%(管理失职)。

    实务建议

    施工方:严格按设计规范施工,留存施工日志、质检记录;

    承包方:落实现场监管责任,定期检查并书面反馈整改要求;

    争议应对:质量问题发生后,立即委托第三方检测并固定证据链。

    争议焦点二:维修检测费及施工图设计费的合理性认定

    各方观点

    华邦公司
    主张检测费、设计费未实际发生,且与维修无直接关联,不应由其承担。

    中隧公司
    提供合同及费用凭证,主张该费用系必要支出,应计入维修成本。

    法院认定

    1、必要性认定:检测费、设计费系维修工程必要前置成本,已实际发生且金额明确;依据《施工图设计服务合同》及第三方检测报告,认定费用合理。

    2、分担规则:按维修费用分担比例(华邦90%、中隧10%)划分,华邦公司承担316万元。

    实务建议

    费用关联性:在维修方案中明确检测、设计费用的必要性;

    合同约定:提前在施工合同中约定质量问题的衍生费用承担规则;

    证据留存:保存检测委托书、付款凭证及费用明细。

    争议焦点三:工程款结算金额的认定(已付工程款与应付工程款)

    各方观点

    中隧公司
    主张已付工程款2.85亿元(含代扣税金),应付工程款按合同内划分及管理费扣除后仅需支付2414万元。

    华邦公司
    抗辩已付款项中444万元无有效凭证,税金不应扣除,应付工程款应为6816万元。

    法院认定

    1、应付工程款计算:合同无效后,管理费条款无效,中隧公司无权扣除4%管理费;依据152号鉴定意见及工程量比例,确认华邦公司应得工程款3.35亿元。

    2、已付工程款认定:中隧公司举证444万元支付凭证有效,计入已付款;代扣税金:业主代扣的1132万元按施工比例(87.2%)由华邦承担,自行缴纳的92万元不予认可。

    实务建议

    结算依据:无效合同中工程款参照实际施工量+鉴定意见确定;

    付款凭证:工程款支付需附明确备注(如“TD3标段工程款”);

    税务合规: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税金承担主体及代扣代缴流程。

    4.争议焦点四:合同无效后的管理费处理

    各方观点

    中隧公司
    主张即便合同无效,其实际投入管理成本,应收取4%管理费。

    华邦公司
    抗辩无效合同自始无效,管理费条款无约束力。

    法院认定

    1、条款效力:《联合施工合同》因非法转包无效,管理费条款无效;中隧公司未举证实际管理成本,无权主张管理费。

    实务建议

    成本举证:若主张管理成本,需留存人员派驻、会议纪要等证据。

    5.争议焦点五:税金承担问题

    各方观点

    中隧公司
    业主代扣及自行缴纳税金合计1220万元,应按比例由华邦公司承担1080万元。

    华邦公司
    税金属于行政义务,不应在民事案件中处理,且自行缴纳部分与案涉工程无关。

    法院认定

    1、代扣税金:业主代扣的1132万元属实,按华邦施工比例(87.2%)承担987万元;

    2、自行缴纳部分:无证据证明与案涉工程相关,不予支持。

    实务建议

    合同明确:在分包协议中约定“工程款为含税价,税金由承包方代扣代缴”;

    凭证管理:要求业主出具代扣税金书面说明,并保存完税证明。

    三、律师建议

    1、合同风险防控

    避免转包、违法分包,选择合法分包并报业主审批;

    -明确质量责任条款,约定违约金及维修费用承担方式。

    2、纠纷应对策略

    -质量问题发生后,及时委托第三方检测并固定证据;

    -工程款争议中,梳理已付款凭证、变更签证等核心材料。

    3、税务合规管理

    -在合同中明确税金承担主体及代扣代缴流程;

    -保留完税凭证,避免结算时因税金争议引发诉讼。

    4、诉讼技巧提示

    -主张无效合同损失赔偿时,需证明过错与损失的因果关系;

    -善用鉴定程序,针对对方证据薄弱点提出专业性质疑。

    结语:建设工程转包纠纷中,质量责任与工程款结算往往是博弈焦点。企业需从合同签订、施工管理到纠纷解决全程合规,必要时借助专业律师团队制定风险预案,最大限度维护合法权益。

    案件来源:最高法民终291号

    六、发包人擅自适用的质量责任划分:

    最高法院: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的建设工程的情形下,除了推定擅自使用部分工程质量合格,质量风险责任转移给发包人外,还应承担工程款的结算和支付义务。具体而言,若发包人未经合法程序,擅自或强行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嗣后因工程质量引发争议,该质量责任风险将由发包人自行承担。此规则本质上确立了工程质量责任风险的转移机制。在(2019)最高法民申6740号案件中,法院明确裁判观点:当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未达合格标准时,发包人违反法定程序提前使用,可视为其对工程质量的默示认可,或表明其自愿承受潜在质量瑕疵风险,自使用之时起,工程质量责任风险相应转移至发包人一方。此外,擅自使用情形下,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并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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