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法规施工方中途退场——已完工程的质量认定

施工方中途退场——已完工程的质量认定

2025-04-26

建设工程领域,在发包方和施工方产生较大矛盾时,往往会有一方主动提出解除合同,导致施工方中途退场。此类情形下,“做好退场交接”是各方主体均需完成的课题。

本文主要介绍的是最高院关于此类情形下“已完工程质量认定”的裁判观点, 供各方在退场交接时予以参考,此类观点基本默认发包方在接收时负有的验收检验义务。

裁判要点

(2023)最高法民申1896号

退场交接时对已完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存在哪些质量问题存在较大争议时,后期工程整体完工后施工方再主张先行修复不具备现实可能性。

(2022)最高法民终65号

退场交接时发包方未对已完工程质量未进行验收,但承包方有基础的验收检查记录及隐蔽检验记录时,视为已完工工程质量合格。

(2020)最高法民申4310号

退场交接时发包方未对已完工程质量未进行验收,在接收工程后另行发包给第三方,视为发包方对工程质量无异议。

(2021)最高法民终383号

退场交接时发包方未对已完工程质量未进行验收,工程投入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该质量问题是否与施工方具有关系,需发包方承担证明责任,进一步举证。

裁判理由

(2023) 最高法民申 1896 号

甲公司主张应当由其先行修复,其拒绝修复后才可就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甲公司已于2019年9月10日完成退场,且甲公司与乙公司对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存在哪些质量问题均存在较大争议,即在不能一致确定修复项目和范围的情况下,由甲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修理、返工并不经济也不具备现实可能性。因此,甲公司此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 2022 )最高法民终 65 号

施工方退场后,案涉工程即处于发包方的实际控制之下,由其实际占有、使用,在发包方未组织工程验收的情况下,施工方亦无可能自行组织工程验收。且根据案涉工程多份《混凝土施工检查记录》《建设工程隐蔽检验记录》等资料记载,施工方已完工程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所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亦载明工程质量均为合格,对此,发包方、监理公司均签字予以确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和已查明的案涉事实,一审法院认定施工方已完工工程质量符合双方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2020)最高法民申4310号

2016年8月8日的《会议纪要》明确“甲方同意乙方退场”“双方认可已完成的工程形象进度起3日内,新的施工队伍就可以进场施工”,发包方在一审庭审中也承认有他人进场施工。在同意施工方退场的前提下,发包方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损失,且办理施工许可证本为发包方仟浩公司义务,因无法取得施工许可证致工程停滞的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在此情形下,发包方接受工程,并安排让人进场,视为对工程质量无异议,故对工程质量、修复或拆除费、未完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已无必要。

( 2021)最高法民终383号

本院认为,施工方退场后未与发包方确认已完成施工工程量,也未进行退场移交等工作。发包方接收施工方遗留工程后,也未对施工方施工工程质量进行确认。案涉工程已于2015年底投入使用。而发包方提交的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主要产生于工程投入使用后,且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是否全部为施工方施工完成,发包方并未提交证据进一步证明。故发包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案涉工程项目出现的质量问题,与施工方施工之间的关联。



部分图文转载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如内容中如涉及加盟,投资请注意风险,并谨慎决策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推荐